各设区市(厦门除外)财政局、经贸委(商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22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12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15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2〕303号)精神,现将组织开展2012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重点
2012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重点是培育大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企业,推动农家店建设;支持承办企业新建或扩建为“万村千乡”农家店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提高商品配送率;支持承办企业在乡镇建设以直营连锁超市为主体,附属商品仓储设施,具有商品销售与配送功能的乡镇商贸中心,发展多级物流配送体系。
二、承办企业资质要求
承办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日用消费品流通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农资流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2011年度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且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
(二)至少具有1个3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土地自有或租赁期10年以上);
(三)具有20个以上直营店或直营店累计营业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
(四)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商品、资金信息化管理;
(五)制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并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及时、完整、如实登录信息。
三、支持内容
(一)农家店。对承办企业采取直营或特许加盟方式建设或改造农家店经验收合格的予以补助,其中新建农家店要求是直营店或配送率达80%以上的加盟店,农资农家店比重不高于30%。
(二)物流配送中心。对承办企业新建或扩建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经验收合格的予以补助。
(三)乡镇商贸中心。对承办企业在乡镇建设的以直营连锁超市为主体,附属商品仓储设施,具有商品销售与配送功能的商贸中心予以补助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消费品或农资农家店建设规范、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范、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可上商务部网站和福建省经贸委网站查询。(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项目可执行中西部地区建设标准;原中央苏区县乡镇商贸中心项目的商业营业面积可执行西部地区建设标准。)
四、项目资金支持原则
(一)对于验收合格的农家店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每店4000元补助。
(二)对于验收合格的物流配送中心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政策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的50%。
(三)对于验收合格的乡镇商贸中心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政策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的50%。
五、申报要求
承办企业向所在地财政、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并附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安排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2012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申报省级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项目承办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2012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二)承办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税务部门签字盖章的201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四)列入省财政厅《2012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承办企业2011年专项审计报告。
(五)申请表数据等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1.福建省2012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项目申请表
2.福建省2012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汇总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