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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4-8-18 12:25
标题: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莆政综〔2014〕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2010年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以来,全市人民紧紧围绕“以港兴市、产业强市”发展战略,为推动莆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一批先进模范人物。为进一步激励全市人民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市政府决定在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表彰一批市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及奖励办法
2010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推动莆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各届人士。推荐参评莆田市劳动模范的人选,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
对经批准的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表彰,颁发“莆田市劳动模范”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为推动莆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设“人兴业茂、清风明月”的宜居港城作出了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业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实施文化强市战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文化软实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产业发展升级和重点工程建设、城镇化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和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及促进跨越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水土保持,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快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办法
本次表彰市劳动模范共100名。具体分配名额详见《莆田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见附件)。
各推荐单位于2014年3月20日前向莆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模办”)报送市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的简要事迹表、简明情况表、签署意见表。待市评模委初审后一周内上报正式登记表。联系人:卓一娟,2692325。
四、组织领导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模委”)全面领导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市评模办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系统(单位)应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五、评选工作要求
(一)坚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推荐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方案,扎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推动各行各业比工作、比干劲、比成绩、比风格,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为推动莆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既要推荐评选改革创新发展有突出贡献者,也要推荐评选在平凡岗位上一贯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事迹突出的先进人物,向做产业项目的同志倾斜。
评选人员比例结构要求:
1.企业职工不低于总数的50%,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0%。企业一线职工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经工商登记的事业单位(包括科研单位)按企业对待,该单位人员按企业职工推荐。
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均视为企业负责人。
2.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30%,其中领导干部不超过20%,领导干部指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在地方或企事业单位挂职的干部,按其原工作单位的职务推荐。党政机关科(局)长(实职)以上干部原则上不推荐评选。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3.农民人选不低于20%,其中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5%。
    农民劳模人选包括:户籍在农村的农(牧、渔)民和企业负责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农村个体专业户、乡(镇)和村办企业职工、村干部、农村致富带头人。
农村党委(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按农民推荐,兼任企业负责人的按企业负责人推荐。
4.要坚持推荐评选群众公认的先进代表,艰苦行业和边远地区的人员、高科技和高技能人才、青年、妇女、农民工和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
(三)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认真组织,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必须公布评选的范围、名额、条件、办法和程序等,提高评选透明度,严格把好逐级推荐评选和审核关,确保评选质量。基层单位在推荐评选时,要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严明程序、严肃纪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杜绝搞个人圈定、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包括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要在本单位及当地媒体公示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
(四)坚持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监、质监、环保、综治、人口计生、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群领导干部的,须经综治、纪检、监察、人口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推荐评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该单位原则上应是县级以上文明单位。被推荐的一线职工和农民人选,必须经过当地县(区)以上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市评模委可根据推荐人员比例结构情况,对各推荐单位的预推荐人选进行调整。
(五)坚持严肃推荐审核工作纪律。要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隐瞒身份、伪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评选时限内,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因劳动纠纷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的企事业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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